关于第77174736号“和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记 77174736

阅读:127661 2025-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谭晓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4736号“和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638号“和记”商标、第33639206号“禾记”商标、第29033093号“和记尚品HEJI…

  申请人:谭晓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4736号“和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638号“和记”商标、第33639206号“禾记”商标、第29033093号“和记尚品HEJISHANGPIN”商标、第9225052号“和记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7174736号“和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记 771747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6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