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30896号“STYLE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TYLEZONE 12930896

阅读:159717 2025-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一屹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布朗兹威尔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930896号“STYLE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6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一屹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布朗兹威尔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930896号“STYLE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6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布朗兹威尔科技私人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订购清单、软件销售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公众号截图、展位合同、展会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更新;4.计算机软件维护;5.恢复计算机数据;6.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7.计算机程序复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质量控制;3.物理研究;4.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在互联网平台搜索不到复审商标有关商品服务的销售和推广记录,在中国商标网上没有查询到复审商标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记录备案。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全部服务。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查查信息截图;网络搜索截图;复审商标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涉及的产品与复审商标中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复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同时,证据还明确表明了商品使用的是复审商标,证据的发生时间也符合本案指定的三年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具有恶意。综上,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官网及简介;

  2、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3、销售软件产品及软件查询、更新、维护等服务的订单、合同、发票;

  4、微信公证号页面及文章和视频;

  5、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参展的文章;

  6、关于“STYLEZONE”品牌的宣传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证据1、2均是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发票记载的交易商品与本案无关。展位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了复审商标,其余证据只证明了取证时间,不能证明证据上传时间。综上,请求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12月13日。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复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物理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复制”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3中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的合同、发票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可以证明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其销售了“StyleZone软件”商品。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中约定,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维护和升级服务,包括软件使用问题和更新,故可以证明其提供了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经查询,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申请人股东、董事,基于上述关系,我局认为布络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是不违背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在无其他有力反证情况下,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可。在案证据所使用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复制”复审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复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2930896号“STYLE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TYLEZONE 129308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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