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天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8266号“红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0158号“红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01458号“RED 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汽水;脱醇葡萄酒;饮用水;格瓦斯;果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精酿啤酒;啤酒”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