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鼎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9327号“脑心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69511号“心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脑心力”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因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