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城市亚鑫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0679号“亚鑫工贸YAXINGO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3339号“亚鑫豪门”商标、第5053353号“亚鑫YAXIN及图”商标、第42786338号“亚鑫”商标、第29194227号“娅鑫及图”商标、第17273491号“大鸾翔宇仓储DALUANXIANGYUCANGCHU”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金属水管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