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64915号“小魔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魔法 77064915

阅读:100238 2025-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魔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4915号“小魔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5635号“魔法速递”商标、第39981255号“小魔法大语文”商标、第15280131号“魔法定…

  申请人:南宁魔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4915号“小魔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5635号“魔法速递”商标、第39981255号“小魔法大语文”商标、第15280131号“魔法定制”商标、第17925922号“魔法积木 MAGIC BLOCKS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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