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兴安岭富林山野珍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聚途知识产权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9089号“青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3200号“清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0736号“清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