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朗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老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58415号“科瑞 ke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7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状态中,第65524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程序完成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已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炽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科瑞 kerui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