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粒上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土郎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922197号“粒上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86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展会图片、经公证的微信沟通记录、转账记录、抖音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肥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不存在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相关决定、裁定;
3、产品包装、参展照片;
4、微信销售聊天记录截图、抖音宣传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虚假发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种植土”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通过展会和微信等平台销售了肥料商品,故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