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700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670053

阅读:121209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银和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0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84585号“SHANE 及图”商标、第27058631号“钓不让人及图”商标、第17913191号“钓不让人及图”商标、第1…

  申请人:徐银和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0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84585号“SHANE 及图”商标、第27058631号“钓不让人及图”商标、第17913191号“钓不让人及图”商标、第12499563号图形商标、第12294166号图形商标、第42657761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准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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