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8611号“MB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与第12154173号、第630115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系同一主体;第7887974号、第7888025号、第78879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15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