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市派对面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潓博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5978号“派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糕点”等行业的公用语,更非公众的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能区分商品来源,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基于公众的认知水平,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信息、连锁店截图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面包”使用在“面包”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派面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