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锐鑫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对第70168080号“RS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SFR”为申请人次核心品牌,依托申请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已为业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669370号“RSFR”商标、第53631994号“RSFR-H”商标、第53639868号“RSFR-H”商标、第53628968号“RSFR-HPF”商标、第53649718号“RSFR-HPF”商标、第21669369号“RSFR”商标、第53637349号“RSFR-HPF”商标、第53629423号“RSFR-H”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相互之间并无关联,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是对安全防护、计算机开发领域行业头部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难谓巧合,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及产品介绍;宣传视频;“WOER”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2005-2022年荣誉证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23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夜视镜;目镜”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线;避雷器”等商品和第17类“绝缘材料;塑料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