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珐菲琦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无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对第72246636号“F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33727号“FF”商标、第56225502号“FF”商标、第37740595号“F”商标、第41518789号“F”商标、第49168598号图形商标、第49187744号图形商标、第49193503号图形商标、第52844772号图形商标、第54076134号图形商标、第64569346号图形商标、第49282740号图形商标、4928987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FF”“F”图形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请求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对图形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APP截图;申请人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广告宣传材料;作品登记证书;销售数据、商业发票;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列表;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23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手表”等商品上。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九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
3. 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财务审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第25类“浴帽;裙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 引证商标一、六、九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未提交其与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或相关授权文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FF”“F”及图形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上述商标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标识尚未构成实质性相近,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手镯(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