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领酷YOU LING KU 71481952

阅读:140375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曜影品牌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誉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曜影品牌集团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81952号“优领酷YOU LING 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曜影品牌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誉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曜影品牌集团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81952号“优领酷YOU LING 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领酷YOU LING K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15175号“优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围巾;外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的“优酷 世界都在看 YOUK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81952号“优领酷YOU LING K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领酷YOU LING KU 714819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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