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饼西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71366号“东饼西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0727号“东茶西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20043号“东茶西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4107号“东饼西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仅构成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障碍,申请人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此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申请,故驳回决定中针对前述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外卖餐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外卖餐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