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安奇耐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62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3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体育活动用球;台球桌垫;球拍;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护膝(体育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箭弓”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