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84556号“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M 77384556

阅读:69231 2025-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克斯•马拉时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4556号“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78042号、第5729425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1590623号、第4527320…

  申请人:麦克斯•马拉时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4556号“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78042号、第5729425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1590623号、第45273205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1251351号、第76020894号、第25类国际注册第869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非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构成的标识,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源自企业商号,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媒体报道、在先类似案件驳回复审决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祭披式无袖衣服;束发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现为在“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上装;大衣;长裤;连衣裙;裙子;衬衫;T恤衫;羊毛套衫;针织和平针织服装;包括运动服装(上衣连裤潜水服除外);防水服装;皮革服装;游泳衣;浴衣;领带;披巾;方围巾;披肩;短筒袜;腰带;帽子;内衣(包括长统袜和连裤袜);围裙(服装);工作罩衣;背带;男短衬裤;游泳裤;毛织紧身上衣(服装);独指手套;睡衣裤;鞋子(矫形用鞋除外);鸭舌帽;头巾;贝雷帽;手套(衣服);皮衣服(服装);拖鞋”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六现为在手套(服装)商品上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各自指定/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MM”,其整体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服装、防水服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系其商号,但企业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企业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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