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严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严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876968号“壹星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星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66618号“星创”、第16961316号“星创世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星创”,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76968号“壹星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