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国皓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0954号“色度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38584号“色度空间”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