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平县金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6213号“水浒购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45368号“水浒全蔬”商标、第10822167号“水浒”商标、第28089856号“水浒大碗茶及图”商标、第8654621号“水浒文化主题公园”商标、第28360583号“水浒莊園SHUIHUZHUANGYUAN”商标、第70165890号“水浒仓链”商标、第16592980号“岳家水浒烤肉”商标、第12330408号“水浒英雄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