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ATCO TOOLS 68969249

阅读:134955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麦特扣工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港市华英达金属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特扣工具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港市华英达金属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8969249号“MATCO TOO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麦特扣工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港市华英达金属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特扣工具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港市华英达金属制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8969249号“MATCO TOO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TCO TOOL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喷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56439A号、第59692801A号“MATCO TOOLS”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56163804号“MATCO TOOL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保险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引证标具有较强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商品上亦申请了“MATCO TOOLS”商标,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69249号“MATCO TOO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ATCO TOOLS 689692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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