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5037号“步步为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步步为赢”与申请人的字号相呼应,象征着企业发展顺利,每一步都能获胜。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人的第5349252号“步步为赢及图”商标已于2009年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步步为赢”系对成语“步步为营”的不规范使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肉、火腿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第5349252号“步步为赢及图”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