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境生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24558号“元境生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61356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第23302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66951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