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08717号“湘当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湘当旺 68008717

阅读:89627 2025-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法基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万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质加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68008717号“湘当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湘当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

  申请人:拉法基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万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质加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68008717号“湘当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湘当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448029号“湘当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481151号“湘当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申请人商标。

  3、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销售证据及产品图片;

  2、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立创作,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晶石、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19类石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石、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石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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