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控股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客汽配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9日对第67894057号“RALF劳尔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6747号“埃尔夫”商标、第1146746号“埃尔夫 ELF”商标、第1146748号“ELF”商标、第4574756号“EL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埃尔夫 ELF”商标在润滑油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形下,依然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埃尔夫 ELF”品牌相关介绍;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财务报表;
5、相关销售资料;
6、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7、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我局于2024年2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 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劳尔夫”与引证商标一“埃尔夫”及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埃尔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RALF”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ELF”及引证商标三、四“ELF”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尘制剂、蜡烛、工业用蜡、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齿轮油、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能、引火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埃尔夫 ELF”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