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司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38588号“PM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8570号“PMW PLAY MY 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43364号“PM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