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粤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2060号“冷易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冷易达”构成,指定使用在冷藏柜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