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枢纽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0686号“枢纽LT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枢纽 LTD.COM及图”整体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9966号“枢纽名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284501号“枢纽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03966号“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45771号“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875055号“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886594号“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563756号“鲁通达 顺风车出行 LUTONGDA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4、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枢纽”,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枢纽”,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引证商标五、六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