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LZER MANAGEMENT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1217号“Pulse-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ulse-Out”并非英语中的固有词汇,即便“PULSE-OUT”具有“脉冲输出”这一网络含义,作为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术语,与第7类商品间显然并无直接的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字百度百科查询结果、“pulse out”相关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ulse-Out”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