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猎出海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1942号“JOBTO 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JOBTO CN”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虽然包含了“CN”,但是与“JOBTO”部分相互独立,在整个标志构成中属于非主要部分或附属部分,仅起到真实表示服务来源国的作用,其注册使用不会对我国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可见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华财经的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N”为我国国名的缩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