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伟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启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6093号“做作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做作集”旨在传递一种追求卓越、勇于表达真我态度的生活哲学,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敢于“做作”——这里的“做作”非贬义,而是指一种精心雕琢、不拘一格的艺术创作精神。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