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乐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6757号“掌上绿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0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掌上绿电”与引证商标“掌上心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绿电”,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