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景宏植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5126号“景宏J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3415号、第21046795号、第30489826号、第9825125号、第3620005号、第36660326号、第3665639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