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兰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3648号“小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核心商标和字号形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35545号、第65328606号、第691079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蘭心”餐厅创建于1987年,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蘭心”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读汉字“小蓝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