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众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55178号“众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102号、第12863400号、第39121984号、第510445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行业属性存在差异。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众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众视传媒”、“众视宝”、“众视汇”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汉字“众视壮瑶医学”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