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战国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6847号“WEBN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WEBNOTE”原义应为“WE BNOTE”、“WE BankNOTE”、“We BlockchainNOTE”,译为“微钞票”、“微区块链记录”,是一种基于虚拟货币的金融服务,显然不是“日常用语”,且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显著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WEBNOTE”构成,可译为“网络笔记”,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