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法澳斯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103912号“澳缔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65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30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一、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二、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
三、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