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9527号“叫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特殊的含义,且经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收银小票、门店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口语化,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