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1448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7814486

阅读:54300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57814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929328号图形商标、第504…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第57814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929328号图形商标、第50495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及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2020-2022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3、2015年-2021年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授权江阴海澜之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阴黑鲸服饰有限公司、江阴璟实服饰有限公司使用“黑鲸HLA JEANS”系列商标授权书;

  5、“黑鲸HLA JEANS”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店铺截图;

  6、“黑鲸HLA JEANS”品牌产品照片;

  7、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申申请人部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销售确认书;

  8、“HLA JEANS”国内店铺照片及马来西亚门店照片;

  9、申请人“黑鲸HLA JEANS”品牌官方网站及“FACEBOOK”宣传截图;

  10、申请人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及宣传视频;

  11、2017年-2019年各大媒体对“黑鲸HLA JEANS”品牌报道截图;

  1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第8492482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暂缓审查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帽;拖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服装;羽绒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十字褡;服装绶带;婚纱”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拖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拖鞋;鞋”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781448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78144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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