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52504号“富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耕 72552504

阅读:159200 2025-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东南利成物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哈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72552504号“富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上,仅直接表示商品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

  申请人:天津东南利成物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哈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72552504号“富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上,仅直接表示商品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我国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违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应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富耕”使用在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商品上,未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2552504号“富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耕 725525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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