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东林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9822号“東林法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家著名的佛教道场、江西省三大国际交流道场之一、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是佛教净土宗(又名“莲宗”)发源地,汉唐时期的中国佛教八大道场之一,旗下拥有中国及全球第一高阿弥陀佛像“东林大佛”,是我国著名的宗教圣地,始建于晋,距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即使规范汉语词语“法音”为佛教用语,但申请人亦是标准且极具影响的佛教寺院,在日常经营的宗教事务上使用该佛教词语本就理所应当,且申请商标同时还使用了含义明确、极具显著识别特征的汉语词语“东林”,已使得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更加精准、具象化——直接指向申请人自身;身为佛教寺院身份的申请人在所日常经营宗教服务项目上使用本宗教专用词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禁止性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法音”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