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洋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启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6376号“熙晟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申请人:王洋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启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6376号“熙晟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