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庆福星银楼珠宝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雪婷
申请人因第14795194号“庆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79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14类“银制工艺品”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翡翠;2.戒指(首饰);3.宝石;4.人造珠宝;5.银制工艺品;6.珍珠(珠宝);7.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贵重金属合金;2.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行业内已极具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在“1.贵重金属合金;2.手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使用图片;
3 、银行转账记录;
4、产品图片、宣传页面;
5、网上销售页面;
6、租赁合同。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 ,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产品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单、付款凭证、质保单、出样协议;
8、相关商品照片;
9、实体门店招牌、店铺租赁合同、付款凭证;
10、小程序名片和证明文件、付款凭证及淘宝平台上的证据;
11、收藏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翡翠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4类“1.贵重金属合金;2.手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时间均早于复审期间,证据2、4、8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5未显示时间,亦未显示商品交易情况,证据6显示的时间晚于复审期间,证据7、9、10、11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1.贵重金属合金;2.手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