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州铝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威尔豪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7021号“中州绿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2112号“中州鞋城”商标、第28307038号“水 中州水务”商标、第3567703号“中洲及图”商标、第30553861号“中洲”商标、第72797075号“中州绿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碾磨加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