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37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695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从未停止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发票、对账单、采购订单。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购销合同、发票、对账单、采购订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购销合同、采购订单中显示的复审商标标识与合同、订单中其他部分颜色区别明显,且申请人在证据1、2中部分相同的采购订单中,显示内容却不一致,同一位置有的显示了复审商标,有的却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该部分证据前后矛盾,存在伪造嫌疑,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对账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