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莱蒙及合伙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恬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387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1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产品图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