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程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倍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0906号“叶美净YEMEI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59533号商标已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7月13日第1895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上,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