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乐星球有限公司(原名义人:极乐星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7001号“ELF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0847号、第14021230号、第45866018号、第40298979号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快乐星球有限公司,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