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御之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96292号“膳缘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110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咖啡;甜食;糕点;春卷;人食用的去壳谷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调味品”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